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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名稱 |
關于明確契稅征收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
發(fā)文機關 |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
文件字號 |
吉地稅發(fā)〔2009〕117號 |
頒布日期 |
2009-07-07 |
施行日期 |
2009-07-07 |
法規(guī)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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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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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效 性 |
有效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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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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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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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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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2/1/17 發(fā)布人:管理員 瀏覽次數:1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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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根據各地反映的在契稅征收中遇到的幾個具體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并結合我省實際,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購買房屋契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問題 購買房屋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照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合同的簽訂日期和銷售不動產發(fā)票開具日期孰先的原則確定,并適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相對應的稅率。其中,分期付款并分期開具銷售不動產發(fā)票的,按最后一次交齊全部購房款開具的銷售不動產發(fā)票時間為準。 二、關于無籍房屋契稅征收問題 對各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為改善民生準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的無籍房屋,屬于原開發(fā)建設單位主體資格消失,且購房者已簽訂購房合同并交付全部購房款但無法取得銷售不動產發(fā)票的,在辦理契稅申報時,無籍房購房人可憑無籍房管理部門出具的審驗資料、購房合同及原始收款憑證、有效身份證件等辦理契稅申報。對于原發(fā)票、收據或合同丟失,因開發(fā)、建設單位主體資格消失無法補開補辦的,申報人需提供無籍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有效身份證件等辦理契稅申報。 無籍房屋契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按無籍房管理部門確權認定的有效購房合同或發(fā)票、收據簽訂的日期孰先的原則確定。無合同、發(fā)票和收據的,按無籍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認定的購房時間確定。 征收機關按照無籍房購房者提供的上述申報資料,據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內相對應的稅率征收稅款。 三、關于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依據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9號)規(guī)定: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一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根據當地地價水平和土地出讓標準,核算出的土地出讓金作為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股本金金額。 四、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實物補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契稅征收問題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區(qū)域內原住戶房屋拆除,采用實物補償方式進行安置取得土地使用權,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征收契稅的標準,分兩種情況掌握:一是以建成后新房在原地等面積償還原住戶面積的,當地有同一地段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按應支付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征收契稅;沒有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按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核定征收契稅。二是在異地以現房進行安置的,按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所交付現房的市場價格征收契稅。 五、關于抵債房屋和土地契稅計稅依據問題 通過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并已經發(fā)生效率的判決書、調節(jié)書、裁決書、裁定書、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承受抵債房屋和土地的,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上述法律文書載明的抵債金額。 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通過簽訂以資抵債協議、合同或者通過公證部門公證后簽訂以資抵債協議、合同承受抵債房屋和土地的,契稅的計稅依據為由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 通過法院委托拍賣的抵債房屋和土地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本通知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此前發(fā)生的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并已做征稅處理的,少繳稅款不再追溯,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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